導讀: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屬于醫療行為嗎?只因沒分清一個重要的行業界限,養生保健機構涉嫌違法!
新形勢下,養生保健機構遍地開花,為顧客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醫技術類服務成為市場主推項目,但讓有些機構無解的是看似沒破綻的經營卻被監管部門依法處罰了,因為什么事?
養生保健機構能否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極有可能是開展了本不該養生保健機構涉入的醫療服務。
判定一家機構能不能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屬于中醫范疇的活動,只要明確一點,那就是該機構是否以“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進行,尤其是否是“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進行。
開展以上中醫服務主要分為三類情況,大家可以先自行對照,有個參考:
第 一種,醫療機構可以開展
開展這類活動的前提是《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必須核準相關診療科目,另外在開展過程中,必須由已取得相應資質的衛生技術人員進行操作。
第二種,養生保健等非醫療機構不能開展
如果在該機構發現證據,顯示以上活動是“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為顧客提供服務,即被認定為開展了醫療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予以查處。
第三種,養生保健等非醫療機構可以開展
這類機構僅以中醫理論作為指導開展養身保健調理活動,不以診斷、治療疾病為目的,未宣傳有治療作用,即使開展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且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也不能認定為非法行醫。
官方文件找到證據:保健行為不等同于醫療行為!
梳理過去衛生行政部門下發的4個文件,提取最主要的觀點整理如下:
一、《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5〕45號)
1、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屬于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
2、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應當由在本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實施,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此類活動。
3、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
1、中醫診療活動的概念
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技術、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2、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能參與的行為
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6〕1號)
1、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開展如下宣傳
強化機構建設,促進服務場所和管理規范化不得以涉及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為名或假借中醫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2、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中醫技術服務的前提
明確服務內容,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咨詢指導、健康干預、健康管理等服務,對服務人群進行健康干預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醫技術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方法及產品等。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醫師在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6〕2號)
1、養生保健機構的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養生保健機構,是指運用養生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術,開展保養身心、預防疾病、改善體質、增進健康等服務的非醫療性質的服務機構……
2、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
為服務對象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養生保健調理服務。
3、養生保健機構禁止提供的服務
①不得從事醫療和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②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總而言之,保健機構如果要提供中醫理論為指導的養生保健調理服務,是可以的,但僅限于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項目,且不能以治療為目的或宣傳時提及“治療”“療效”字樣。特別要強調的是,一切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如針刺、瘢痕灸、中藥灌洗腸等行為已被禁止,不得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