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家“刪庫”員工案件終審,北京市北京市第1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以說他的人生就此走上一條直轉急下的路途,如果不是心里一時的憤怒難以發泄,在工作中積累了很多憤恨,他可能不會從前途光明的程序員到面臨7年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6月4日14時35分鏈家財務人員報告財務系統(EBS系統)故障。后勤人員排查發現有人執行了刪除命令,也就是所謂的刪庫。
4臺服務器被刪除的數據總大小為9TB,這已經相當大了,而且備份數據也被刪除了,真可謂殺人誅心。
當天正是月結的日子,財務系統不可用的后果就是無法月結,而且數據被刪除也會危機公司的運營,可以說造成了很多了經濟損失。
而且為了重建和恢復工作花費8萬,因為該程序員執行的操作是刪除EBS系統軟件和應用程序,服務器無法正常使用。而且為了恢復數據還花了10萬,可以說鏈家損失慘重。
證言顯示只有5個人有進入系統的權限,其中4個人主動上交了筆記本,但是韓某拒交,嫌疑很大,但是他卻對刪庫的事情拒不承認。
根據證言顯示,韓某2018年2月到公司負責財務系統,5月被調到技術**部,工作地點也因此從朝陽區酒仙橋總部調整至海淀區上地福道大廈。
韓某工作調整之后消極怠工,經常遲到早退,甚至曠工,2018年6月4日監控錄像顯示他在11點到達公司上班,18時離開公司。
一審結果出來,法院認定韓某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韓冰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判決后,韓某聲稱監控錄像無法證明犯罪,他也不是可以進入系統的唯1用戶。同時也不認可鏈家的損失,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損失。韓某的律師認為本案事情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應疑罪從無。因此韓某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韓某律師沒有呈交新的證據,北京市第1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確定韓某施了刪除鏈家公司財務系統服務器程序數據的行為,韓某律師的相關辯解意見、韓某所提“監控錄像不能證明實施犯罪的理由”以及認定被害單位損失的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采納。
北京市第1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韓某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造成了鏈家公司的極大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且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法院根據韓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1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