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職級的劃分與設置將結合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作較大調整。根據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的授權性規定,公務員職級與職務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在經過4年起草砥礪、13次易稿,與近500萬公務員息息相關的公務員法草案正式提請25日開始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也是我國首次專門就人事管理進行立法。
這一草案共20章103條,對公務員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職務職級、獎勵、紀律與處分、培訓、交流、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以及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公務員的管理機構和公務員法的適用范圍等一系列內容作出了全面規定。
一、領導職務分十級,非領導職務分八級
受國務院委托,人事部部長張柏林25日在就公務員法草案作說明。他說,公務員暫行條例把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草案沿用了這一規定。同時,草案規定,國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非領導職務中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執法職務,并規定,國家根據法官、檢察官的工作特點設置相應的職務;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和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相應的職務和銜級。
根據草案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草案還規定了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7等銜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和隨員銜。
現行公務員制度只提供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職務系列,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階梯過于單一。再加上只設置了15個級別,基層公務員晉級空間很小,許多人退休前十多年沒有晉級機會。專家認為,草案從職務設計上,將建立多元化的公務員職務發展途徑,在傳統行政職務外,增設專業技術職務,單設法官、檢察官職務,在基層行政執法機構設立行政執法職務等。同時在現行級別基礎上,通過增加級別數量,拉大級差,擴充級別功能,建立新的職級,可以增強職務與職級的激勵機制,吸引人才,穩定隊伍,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二、工資將實行正常增資機制
草案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和正常增資機制。
草案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并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結果,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
按照草案規定,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能力、工作實績、年功等因素,體現不同職務、職級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按照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水平。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草案同時還規定,除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外,任何機關不得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減、拖欠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福利保險待遇。
三、引入“引咎辭職”制度
草案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按照草案規定,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草案還規定,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草案對公務員的處分作了具體規定。公務員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警告為6個月,記過為12個月,記大過為18個月,降級、撤職為24個月。公務員受除開除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職級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職級、原職務。
四、辭職后至少2年內不得到原“關系戶”任職
草案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原系領導成員的3年內,其他公務員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營性活動。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低服務年限;或者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司法調查或者審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職的情形,不得辭去公職。
對于公務員辭退,草案規定,在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原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將予以辭退。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草案還規定了四種不得辭退的情形: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五、聘任制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
草案將聘任制引入公務員管理當中,規定機關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按照草案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草案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1年至5年,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1個月至6個月。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草案擬授權中央一級公務員綜合管理部門規定具體辦法。
草案還確立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國家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實行職位聘任的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