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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重點考試內容

2014-09-16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由國家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家高行政機會--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兩條例》+《一準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監督、機構和會計人員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四辦法》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的《七制度》、《兩規范》、《兩辦法》、《一準則》

(4)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章:會計核算與監督

一、會計核算

(一)核算的原則:1、客觀 2、相關 3、一貫 4、可比 5、及時 6明析 7、重要 8、謹慎 9、配比 10、實質重于形式 11、歷史成本 12、權責發生制 13、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二)會計資料基本要求:1、會計資料(憑證、賬簿、企報)應真實、完整 2、生成、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變造、偽告憑證、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起至12月31日)一會計年度=一會計區間(年、半年、季、月)

(四)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應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1、會計核算前提:及時取得原始憑證 2、只有經審核無誤的、會法的原始憑證才能進行賬務處理 3、記賬憑證是記賬的直接依據。

(六)登記會計賬簿: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賬簿。

(七)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八)財產清查:由賬簿記錄對財物、貨幣、債權債務進行核對

(九)會計檔案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指導、監督、檢查。

二、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概念:為保護財產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單位內部進行相互制約、監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員職責權限應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法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不符事項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概念: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4、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2)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三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因素:1、單位規模 2、業務收支簡繁 3、經營管理需求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依法退回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不會法的會計資料,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于2005年1月22以財政部26號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1、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一經取得,全國范圍內有效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取得:(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 二是適應性 三是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內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3.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四章: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一事不二罰(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后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范所應承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共同之處: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范圍形式不同、制裁權來源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追究違法行為不同、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后果不同。

5、違返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 2)、私設賬簿的行為 3)、取得原始憑證不合法行為 4)、登記賬簿不合法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行為 6)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的行為

上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4)吊銷從業資格證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偷稅額占應納稅額10%-30%且偷稅額在1萬-10萬或因偷稅給予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額1--5倍罰金。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偷稅額1--5倍罰金。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員:3000-50000)行政處分、吊銷從業資格證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20萬罰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其它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對違法人員處5000-50000罰款

9、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五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遵守原則:格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付。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

"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二、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  3、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使用范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使用范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五)專用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于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六)臨時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長不得超過2年。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三、票據結算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金額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 6)可轉讓有價證券

(一)銀行匯票

1、定義: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一旦匯票丟失,若屬現金匯票,可持失止付。

(三)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現金支票可以背書轉讓,轉賬支票不可以背書轉讓。

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稅法

(一)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范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經營所在地30天);變更登記(30天);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浙江省專業發票有:保險、金融服務、郵政、貨物運輸)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

二、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3)查驗征收,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第七章 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 1.職業道德涵蓋了從業人員與服務對象、職業與職工、職業與職業之間的關系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首要規范)、誠實守信(基本準則)、辦事公道、服務群眾(重要原則)、奉獻社會(出發點和歸宿)。

二、會計職業道德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于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鉆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一)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會計法律是會計職業道德的低要求。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則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3)實現形式不同。會計法律制度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之中。

(4)實施**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會計職業道德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一)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  (2)自我教育

(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內容

(1)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教育。

(3)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表彰獎勵)。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途徑

(1)通過會計學歷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2)通過會計繼續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3)通過會計人員的自我教育與修養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四、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1)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途徑主要有:

①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②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③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2)會計行業組織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自律管理與約束。

(3)依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激勵機制,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4)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

(1)財政部門組織和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依法行政,探索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有效途徑和實現形式。

(2)會計職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會計職業道德懲戒制度。

(3)企事業單位任用合格會計人員,開展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內部約束機制,防范舞弊和經營風險,支持并督促會計人員遵循會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會計工作。

(4)社會各界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

(5)社會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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