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立(兼并、股權重組)虧損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
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被兼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區別不同情況處理:①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②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3.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的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二.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匯總納稅企業的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明確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匯總后為虧損的,其虧損額由總機構用以后年度的匯總所得按規定彌補,匯總納稅企業取消匯總納稅后,其以前年度匯總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按照各虧損成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額的比例進行分解。成員企業按分解的虧損額,在規定的剩余期限內結轉彌補。
國稅發〔1997〕189號文件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虧損,在匯總、合并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并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
四.股權投資虧損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減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